在日常商事活动中,许多企业常问:公司签的合同能不能用个人名义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票主体必须与实际经营活动保持一致,也就是说,谁做生意、谁提供服务,就该由谁来开具发票。因此,如果公司作为法人签订合同后却让个人去开票,这直接违反了发票管理规范,很容易引发税务问题。简单来说,法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开票吗?答案很明确——不行!这不符合税法对主体一致性的要求。
举个例子来说,笔者曾接触过一个虚构但具代表性的案例:一家设计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设计服务合同,但公司老板私下用个人微信收了款,并试图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后来税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操作,最终认定公司涉嫌逃避税款,不仅追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还处以相应罚款。这个例子提醒我们:实务中很多人误以为老板个人可以代替公司开票,但实际上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法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开票吗?当然不可以!因为这模糊了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界限。
进一步来看,《发票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单位或个人”,其中的“单位”是特指依法设立并登记的法人或组织。如果公司签了合同却用个人名义开票,很容易让税务机关对交易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触发稽查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不仅缺乏合规基础,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评价。尤其在税收大数据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企业需特别注意区分公私账户及开票主体身份。
实务建议: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签署、资金收付和发票开具均以公司名义进行;加强对财务和业务人员的培训;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应主动咨询涉税专业人士。
思考问题:假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用个人账户收款,事后想补开一张公司抬头的发票用于冲账是否被允许?这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