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其借贷活动原则上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LPR四倍)的约束。
例如,2022年某省一家持牌小贷公司向本地个体工商户发放了一笔30万元经营贷,约定年利率为20%。后借款人逾期未还,小贷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法院明确认定该公司属于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因此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上限的限制条款,最终判决支持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需注意的是,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有排除性规定,但其贷款利率仍需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及金融监管中的公平性与风险适配要求。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安排既尊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也有利于提升对小微群体融资服务的可持续性。
实务中建议小贷公司在产品设计中做到明示利率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并避免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可参照同类银行业务定价水平进行风险定价,在合规前提下维持市场竞争力。尤其需注意即使不直接适用民间借贷规则,过高利率仍可能被法院依据《民法典》认定无效。
思考问题:若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处于LPR四倍以上但未超过36%的法定高利贷红线,法院在个案中是否会基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序良俗”条款主动调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