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诱导性诈骗

司法实践中,诱导性诈骗行为常被视为诈骗罪的一种典型表现。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需满足几个关键要素: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最终造成实际损失。需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精心策划的引诱话术,例如承诺不切实际的高回报或编造虚假投资项目,逐步诱使受害人主动交出财物。

以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桩虚构案例为例:被告人李某以“区块链数字货币投资”为幌子,在社交平台发布诱导性广告,声称投入5万元即可每月获得30%的固定收益。多名受害者被这种高利诱惑蒙蔽,总计被骗资金超过50万元。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以其他方法诈骗公私财物”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笔者认为,此类诱导性诈骗的核心在于利用受害人的投机心理和贪婪欲望,通过渐进式的话术设计将其引入陷阱。

从法律条文来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详细列举了多种诈骗情形,包括使用虚假合同、伪造证明文件等。实务中需注意:即使行为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仅通过口头承诺或网络渠道实施欺骗——例如反复使用“零风险高收益”“独家机会”等诱导性话术——只要整体行为符合非法占有、欺诈手段和财物损失的逻辑链条,即可定罪。这类话术往往成为法庭上认定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据。

实务建议:第一、面对高回报承诺时务必调查背景和资质;第二、保存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第三、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警以遏制损失扩大。思考问题:随着线上营销的普及,“限时优惠”等商业话术与刑事诈骗中的诱导行为边界日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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