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专利可以作为招标条件吗

专利可以作为招标条件吗?这个问题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技术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但特殊情形除外。

去年某市智慧交通项目招标时,就因要求投标方必须拥有"智能信号灯控制算法"专利被投诉。调查发现该市已有5家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获得使用权,最终认定不构成限制竞争。这个案例说明,关键要看市场上是否存在足够数量的合格投标人。

实务中需重点把握三个尺度:1.专利要求是否与项目实质需求直接相关;2.是否存在合理的替代技术方案;3.设置专利条件是否会导致实质性排除竞争。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技术必要性,并保留专家论证记录。

当企业考虑将专利作为招标条件时,不妨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提前三个月进行市场摸底调查;在资格预审阶段确认潜在投标人数量;准备不少于两种技术路线备选方案。特别是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时,更要注意审查其稳定性。

值得思考的是:若某项建筑新技术已获发明专利但尚未普及,采购方能否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由将其设为强制要求?这需要综合评估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接受度。

回到根本问题:专利可以作为招标条件吗?司法实践表明并非绝对禁止,但必须证明其必要性和非歧视性。笔者的经验是,与其事后被质疑排斥竞争,不如事先做好替代性分析和技术不可替代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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