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分公司犯罪能否影响到总公司

分公司犯罪能否影响到总公司?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司法解释对分支机构的责任认定有特殊考量。

以2023年曝光的某连锁超市案例为例:其深圳分公司为降低运营成本,长期指使员工篡改食品保质期标签。案发后,虽然总公司辩称不知情,但因调查发现:1.区域经理每月向总部报送虚假报表;2.总公司从未对分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查;3.违法获利最终汇入集团账户。法院据此判定总公司需承担刑事责任。

从实务角度看,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三个要素:1.犯罪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2.违法收益的最终流向;3.总公司的监管义务履行情况。特别是当存在"默许式授权"或"放任型管理"时,分公司犯罪必然牵连总公司。

防控建议:1.在章程中明确禁止性行为条款;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建立突击检查机制。值得探讨的是:若分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实施犯罪(如子公司),但实际由总公司高管幕后操纵,此时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

必须清醒认识到,分公司犯罪能否影响到总公司已不再是理论问题。近期多地判例显示,只要存在实质控制关系或利益关联,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追究总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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