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民法典关于股权出资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股权出资的核心规定体现在第八十三条,该条款为股东权利行使划定了法律红线。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某教育集团大股东李某以名下专利作价5000万元增资,但经第三方评估实际价值仅800万元,导致小股东持股比例被大幅稀释。这种明显不公允的出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这种明显不公允的出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是否违反民法典关于股权出资的规定需要重点考量三个要素:1.交易对价的合理性;2.决策程序的合规性;3.损害后果的客观性。比如2022年深圳某案例中,法院正是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差额超过30%,认定大股东构成权利滥用。

笔者特别提醒,民法典关于股权出资的限制不仅保护其他股东权益,也保障债权人利益。曾有个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控股股东将已质押的股权重复出资,最终被判决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通常伴随着财务混同、账目不清等特征。

给创业者的三点忠告:1.非货币出资务必取得正规评估报告;2.重大事项决议必须保留完整的会议记录;3.发现异常减资要及时主张权利延伸思考:如果控股股东以明显低价取得公司增发股份,小股东除了主张决议无效外,还能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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