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清算中的法人可以担保吗

关于清算中的法人可以担保吗这个实务难题,《公司法》第186条给出了明确答案: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提供担保恰恰属于典型的非清算行为。

去年某地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在清算阶段,法定代表人擅自用公司公章为朋友贷款作保。后来借款人跑路,银行起诉要求餐饮企业承担责任。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清算中的法人可以担保吗?答案是否定的",最终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分析,主要存在三个限制因素:1.权利能力受限原则,清算企业的行为能力范围已大幅收缩;2.债权人平等保护原则,个别担保会破坏清偿顺序;3.资本维持原则,可能造成资产不当流失。

笔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发现,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盖了公章就有效"。实际上,对于清算中的法人可以担保吗这个问题,法院审查标准非常严格。即便担保文件形式完备,也极可能被认定无效。

给相关方的特别提示:1.债权人接收担保时要核查企业工商状态;2.清算组成员必须保管好公司印鉴;3.发现违规担保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

值得探讨的是:若破产重整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继续经营所需提供的融资担保是否应当区别对待?这涉及到对"与清算有关行为"的扩大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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