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代持股人有权处理股权吗

代持股人是否有权处理股权,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暗藏玄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的,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也就是说,代持股人处理股权的效力取决于交易相对方是否善意。

举个典型案例:2022年杭州某私募基金纠纷中,实际投资人王某通过代持协议让大学同学陈某持有某生物科技公司15%股权。后陈某因个人债务问题,擅自将股权质押给小额贷款公司。法院审理时重点考察了三个要素:1.贷款公司是否审查过代持关系;2.质押价格是否合理;3.是否完成工商备案。最终认定质押有效,王某只能向陈某追偿。

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1.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使存在代持关系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代持股人处理股权时若获得实际出资人事后追认则行为有效;3.涉及上市公司或特殊行业时可能面临更严格限制。

笔者建议采取"三明治式"风险防控:1.顶层设计要完善(书面协议+公证);2.中间执行要留痕(定期确认函);3.底层监控要及时(工商信息预警)。尤其要注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代持股人处理股权的具体限制条款。

留给读者的思考题:如果发现代持股人正准备擅自转让股权,除了申请财产保全外,还可以通过哪些法律程序及时阻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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