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可以做股东吗

关于社会团体可以做股东吗这一问题,法律上确实存在一定限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从主体资格来看,社会团体通常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因为股权投资被视为典型的营利行为。

实务中有一个典型案例:某省环保协会曾计划投资一家绿色科技企业,但在工商登记阶段被明确拒绝。审核意见指出,该协会章程中载明“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直接与股东权利中的分红、股权转让等经济利益相冲突。类似地,像红十字会、学术研究会等组织,也普遍不被允许作为企业股东参与市场经营。

笔者认为,这一限制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团体的非营利属性,防止其偏离公益宗旨。不过需注意,社会团体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政府项目合作等非股权投资方式参与经济活动,但必须严格遵循财务透明和审计监督要求。

实务建议:社会团体如有意向参与投资或经济活动,应优先进行法律合规评估,审阅自身章程及行业管理规定。可考虑以赞助、专项合作等非股权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既符合非营利定位又降低违规风险。

思考问题:如果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或通过托管结构进行投资,是否可能在现行法下绕开“社会团体可以做股东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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