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出具欠条的工程款纠纷管辖地

在处理工程款纠纷时,管辖地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不动产专属管辖主要适用于涉及物权确认、分割等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明确纳入其中。但需注意,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工程款支付而出具欠条的情况,此时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不同解读。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虚构但具代表性的案例:某建筑公司(注册地A市)在D市完成一项厂房建设项目后,业主方出具了欠条承诺支付剩余款项但未兑现。建筑公司选择向D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法院经审理认为,纠纷核心已通过出具欠条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不再直接关联工程施工的物权问题,因此不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最终D市法院裁定享有管辖权。

从法律角度分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虽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列入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但实践中需根据争议实质进行区分。若案件涉及工程质量、工期或现场履行等核心合同义务,通常认为应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单纯因出具欠条引发的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可能被视为普通合同之债,原告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

实务中建议注意以下几点:1.在起草欠条时尽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条款;2.妥善保存工程所在地与欠款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材料;3.起诉前综合评估案件是否涉及不动产物权争议要素。思考问题:当欠条未约定具体管辖地且工程项目涉及多个区域时,如何合理平衡“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与实际诉讼便利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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