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股东间的意见分歧往往集中体现在"公司到期后小股东不愿延续怎么办"这个核心问题上。《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实际操作中,即便达到法定表决比例,小股东的对抗仍可能造成经营僵局。
2022年某医疗器械公司的案例颇具代表性:该公司5年经营期届满时,持股15%的财务投资人以"投资周期已到"为由拒绝延期。由于公司章程未约定特殊条款,大股东最终通过溢价20%收购其股权才解决争议。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提前在股东协议中设置"到期自动续期"或"异议股东退出机制"十分必要。
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特别注意三个要点:1.优先审查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具体约定;2.评估小股东拒绝延期的真实原因(如对公司治理不满或单纯追求套现);3.考虑采用分阶段谈判策略,先尝试协商回购再启动法律程序。
笔者观察到,"公司到期后小股东不愿延续怎么办"的困境往往源于初期文件漏洞。建议企业在设立时至少应完善以下条款:1.明确经营期限延长的最低表决比例;2.设定股权回购的计价基准(如净资产或最近融资估值);3.规定异议股东的配合义务。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忽视小股东的法定权利。即便大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二,也不能强制要求小股东继续投资。当出现僵局时,可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留给读者的思考题:若小股东以《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五年连续盈利却不分红"为由主张回购权,此时公司经营期限又恰好届满,这两种权利主张该如何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