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建设施工合同已经结算的管辖

当同一案件出现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时,法律赋予原告选择起诉地点的权利。实务中需注意,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同时提起诉讼,则最终由最先立案的机构负责审理。例如某市道路施工项目在建设施工合同已经结算后,承包方因质量保证金纠纷,分别向被告注册地(北京)和工程所在地(天津)法院递交材料。这种情况下,立案时间先后直接决定管辖归属,建设施工合同已经结算的相关文件常成为确定管辖的关键依据之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个被告且分属不同区域时,各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拥有管辖权。笔者在处理一起机电安装纠纷时发现:当总包方(广州注册)与设备供应商(深圳注册)作为共同被告,原告可选择任一地点起诉,尤其当建设施工合同已经结算后,证据集中的地点往往更有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了四种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1.对不在国内居住者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者的身份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者的诉讼;4.对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这些例外体现了法律对原告诉讼便利的保护倾向。

针对合同类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允许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对于建设施工合同已经结算的工程纠纷,工程项目所在地通常更便于举证和审理。例如某钢结构工程在杭州完工且建设施工合同已经结算后发生款项争议,尽管施工方注册地在宁波,但杭州法院因靠近项目现场、易于调取监理记录和验收资料而取得管辖权。

实务操作中建议:1.提前评估不同管辖法院的证据调取难度和审理周期;2.对于建设施工合同已经结算的案件,可同时查询工程所在地与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立案排队情况;3.若遇管辖权移送,需审查受移送的法院是否具备法定连接点。

思考问题:当项目分期实施且各期工程位于不同行政区时,应如何结合结算文件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具体指向?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