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抵押担保没有登记的法律后果

抵押担保未登记的法律后果在实务中常引发争议,核心在于区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民法典》第403条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原则。

某真实案例改编:2021年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价值300万的设备作抵押向投资方借款,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因疏忽未办理登记。半年后该公司又将同一设备质押给银行并完成交付。法院最终判决投资方因抵押担保没有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丧失优先受偿权,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优先权。

需注意三个关键点:1.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绝对不生效;2.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人;3.即便未登记,债权人仍可依据有效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签约后立即启动登记程序;2.留存办理登记的沟通记录;3.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思考题:当发现抵押物已被其他债权人首封时,未登记的抵押权人该如何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特别提醒:虽然《民法典》第404条为正常经营买受人设置了例外规则,但若发生抵押担保没有登记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很可能面临钱物两失的风险。笔者建议将重要资产抵押与保证担保组合使用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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