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股东不实缴出资的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不实缴出资的连带清偿责任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体现,实务中需特别注意其触发条件和法律后果。具体而言,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股东若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必须向公司补足相应差额;若以非货币财产(如设备、专利等)出资,当评估价值显著低于章程定价时,股东同样负有补足义务。需要强调的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需向公司承担补缴责任外,还应对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件:某教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200万元货币出资,实际仅支付80万元;同时以其名下估值仅为60万元的商标作价100万元入股。后公司因债务危机被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要求王某对120万元货币差额及40万元无形资产差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的诉求,并判令王某向守约股东支付违约金15万元。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股东不实缴出资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逻辑。

从法律依据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货币出资需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违反该规定的股东除需补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抽逃出资与瑕疵出资情形下的连带清偿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

笔者认为,随着商事审判理念的发展,法院对股东不实缴出资的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呈现从严趋势。特别是在认缴制背景下,部分投资者存在"先认缴后拖延"的心理,此时强调股东的资本充实义务显得尤为重要。从近期判例来看,法院愈发倾向于穿透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1.公司在接受非货币出资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凭证;2.章程中需明确约定逾期出资的违约金计算标准;3.债权人可通过工商调档核查股东实缴情况并在诉讼中将瑕疵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思考问题:当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瑕疵出资股东时,债权人能否同时主张担保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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