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归属

根据《公司法》的核心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认购股份为上限对公司债务负责。通常认为,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身份一致时,只要完成资金或实物资产的足额缴纳,即可依法依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实务中需高度关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归属问题。以虚构案例为例:王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刘某在某餐饮企业40%的股权,实际出资均由刘某完成。后因企业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债权人起诉王某要求履行股东责任。法院经审理指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归属必须通过书面代持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链来证实,否则名义股东可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在处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关系时具有指导意义。缺乏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名义股东的权益归属易导致纠纷,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实务建议:实际出资人应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代持协议,详细约定分红、决策权等条款;同时妥善保管出资凭证、沟通记录以防争议。思考问题:在隐名投资架构中,如何既保障债权人追偿权又维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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