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问题,实务中通常认为是不可以的。从法律属性来看,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形式,而非独立法人实体。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经营者(自然人)的名义参与,这间接反映了其自然人属性的法律定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一条款强调了责任承担的个体性或家庭性,进一步说明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在股东资格认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范也未将个体工商户列为可提交材料的适格主体。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虚构但典型的案例:某餐饮个体工商户试图入股一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工商登记环节被驳回,原因是提交材料中无法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完成股东登记。最终只能由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重新申请。这再次印证了实践中个体工商户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有限公司股东。
实务建议:如果经营者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建议直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同时需注意厘清个人财产与经营资产的关系。
思考问题:在当前鼓励创新创业的背景下是否应放宽对个体工商户成为股东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