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对方要开发票吗

在劳务报酬支付环节,发票开具问题常常成为财税管理的盲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税前扣除。这就明确回答了"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对方要开发票吗"的疑问——无论交易性质如何,合规票据都是必备要件。

去年某建筑企业的典型案例值得警惕:该企业支付8万元给临时测绘人员时,仅凭收条入账。税务机关核查时认定该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最终补税及滞纳金达3.2万元。这个案例生动说明,即便是单次性的劳务合作,"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对方要开发票吗"的答案也毫不含糊——必须开具!

从实操层面看,处理这类业务需注意三个关键点:1.个人提供劳务超过800元起征点的,付款方应代扣个税;2.收款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发票;3.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义务。笔者特别提醒,"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对方要开发票吗"这类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关系到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是否健全。

给企业的三点建议:1.制作《临时用工费用报销指引》并培训财务人员;2.对拒绝开票的提供者应考虑更换合作对象;3.建立付款前的发票查验机制。值得深思的是:当遇到个人以"金额太小"为由拒开发票时,企业能否通过拆分支付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