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不承担亏损合伙协议有效吗

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只收取固定收益却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合伙关系的法律本质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民法典》第972条明确指出,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当首先遵循协议约定;若协议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处理;若出资比例也无法确定,则各方平均分担。此外,第973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内部约定了某一方不承担亏损的条款,对外仍无法免除其法定偿债义务。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假设合伙人小王出资70%,协议中约定其每年只收取8万元固定分红而不承担任何亏损;合伙人小张出资30%并承诺负担全部经营风险。后因项目失败产生60万元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小王或小张任一方追偿全部金额。后因项目失败产生60万元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小王或小张任一方追偿全部金额。尽管内部有不承担亏损的合伙协议有效吗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但对外小王仍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反映出此类条款往往仅在内部关系中可能具有有限约束力。

笔者认为,“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安排本质上违背了合伙制度的共担原则,容易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并引发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协议是否真实体现共同投资、共负盈亏的合意。例如在某虚构案例中,合伙人小李与小刘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小刘仅享受20%年度分红但不负担亏损。后因经营不善负债80万元,法院仍判决小刘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说明单纯依靠合同条款规避法定责任是不可行的。

实务建议:各合伙人应通过合理方式管控风险,例如清晰约定盈亏分担比例、为经营项目购买商业保险或考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形式降低个人风险。同时强烈建议在协议中书面细化内部追偿机制和债务分配流程。

思考问题:如果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某一方完全不承担亏损且协议经过公证程序,这是否能够确保不承担亏损的合伙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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