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需特别注意《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当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这意味着此类关联担保不能仅由董事会决定,即使公司章程中有其他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对于关联方担保,公司法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吗?答案是肯定的。
实务中曾有一个虚构但合理的案例:某制造企业的控股股东因个人投资需要,请求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批准”的条款通过了决议。然而,后续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法院判决该担保无效,理由是该担保涉及股东利益,《公司法》明确要求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这个案例突显了公司法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吗在关联交易中的关键作用——法律优先于章程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实际上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法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例如对股东或实际控人提供的担保;二是允许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决策程序的情形,如对非关联方的普通担保。许多企业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这两类情况,导致决议效力出现问题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笔者认为,立法对关联担保设置严格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这体现了商事法律中的平衡原则。因此,在处理对外担保时,企业务必审慎区分不同类型。
实务建议:企业应明确区分关联与非关联担保的决策流程;办理股东相关担保业务时需核实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细化不同情形的担保机制以避免法律风险。
思考问题: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所有对外担保均由董事会决定”,这一条款是否完全有效?它可能对第三方债权人产生哪些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