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注销但是要补开发票的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这往往源于企业清算时的疏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纳税人注销前应当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但现实操作中常有遗漏项目。
笔者经办过一起典型案件:某贸易公司2018年注销后,2021年客户要求补开2017年一批价值80万元的服装发票。由于原公司主体资格已消灭,最终解决方案是:1.由原法定代表人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和原始购销合同;2.向实际交易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3.按货物销售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共计4.6万元。
处理公司已经注销但是要补开发票的难题时,需特别注意三个要点:1.代开发票的收款方只能填写实际收款人姓名;2.超过3年的业务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真实性审查;3.不同税种(如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笔者认为这类问题暴露出许多企业在税务注销程序上的形式化倾向。笔者认为这类问题暴露出许多企业在税务注销程序上的形式化倾向。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1.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并保存至少10年;2.注销前重点核查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3.考虑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历史交易证据。值得探讨的是:当涉及跨省业务时,应选择哪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已经注销但是要补开发票的情形通过代开方式解决,但会面临20%-50%的滞纳金风险。建议企业在清算阶段预留足够时间进行"税务健康体检",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做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