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难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存在三种可能的管辖连接点:1.被告住所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法院;3.工程所在地法院(基于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纠纷范畴。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装饰公司在C市承接酒店装修工程,业主方注册地在D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D市法院管辖。后因工程款纠纷,业主方坚持按约定在D市起诉,但装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法院认定该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改由C市法院审理。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的复杂性。
从实务角度看,笔者认为将此类纠纷纳入不动产专属管辖具有合理性。主要考虑因素包括:1.便于现场勘验和证据固定;2.有利于工程质量鉴定;3.符合该类纠纷的地域特性。但需提醒的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协议管辖仍然有效,只是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给从业者的建议:1.合同谈判阶段就要重视管辖权条款设计;2.保存好能证明工程地理位置的所有文件;3.发生争议时综合评估各连接点的利弊;4.注意区分施工合同与普通承揽合同的管辖权差异。
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建设工程涉及多个施工地点(如跨区域管线工程),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适用单一工程所在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