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股东未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特别是涉及虚假出资时,债权人可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和第九十三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章程定价,出资股东必须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和第九十三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章程定价,出资股东必须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小股东在面对大股东不出资的情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在虚构案例中,某科技公司的大股东以一项估值虚高的专利作价入股,小股东发现后可通过诉讼要求其补足资金并主张连带赔偿。
笔者在此提醒:虚假出资不仅可能引发民事追责,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对于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可处以罚款。实务中,小股东需注意收集关键证据如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和公司章程等来证明大股东的违约行为。尤其在中小型企业中,“大股东不出资小股东怎样起诉”的问题频繁出现——核心在于及时行动并有效举证。
针对“大股东不出资小股东怎样起诉”的常见困境,笔者认为应采取分步策略:首先尝试内部协商解决;若无果则考虑提起派生诉讼或直接起诉。实务中需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最后思考: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如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以防止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