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期限到期后,如果担保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提供担保,那么原有的担保责任就会自动终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会影响主债务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债务人追索欠款。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债权人可能会试图仅凭担保合同的复印件来办理续保手续,但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新的担保协议都必须由保证人本人到场并签署书面文件才能生效。比如在2022年某地法院处理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银行仅凭旧的担保书复印件要求续保被法院判定无效,最终担保人到期不再担保的主张获得支持。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指出: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这个期限未主张的,保证人的责任将自动免除。这意味着一旦担保人到期不再担保且债权人未能及时行动的话,其追偿权就会丧失。
笔者认为实践中很多债权人容易忽视法定时效的问题,结果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特别是当被担保人会怎样面对债权人的追讨时?如果原担保已经失效的话,债权人只能转向主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被担保人会怎样承担全部的经济压力呢?通常认为其个人信用记录可能受到影响并且需要独立应对可能的诉讼风险。
实务建议:1.建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催告担保人确认是否续保;2.务必确保新协议由担保人本人现场签署以避免后续争议;3.避免依赖非正式文件如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思考问题:如果债权人在原担保失效后仍然接受债务人的部分还款行为,这是否可以被视为默示同意续保?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担保人到期不再担保属于合法行使自身权利的结果。但各方都应当注意法定时效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尤其是当被担保人会怎样面临财务困境时?及时协商还款计划或寻求新增的第三方保障是更为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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