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在实践中经常成为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通常采取"本息并还"原则,即按比例同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举个典型案例:2022年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被执行人王某账户仅冻结到45万元,而拖欠的设备租金本金60万元加上违约金18万元共计78万元。执行法官参照最高院规定,按照5:3的比例(本金占62.5%,利息占37.5%)进行分配。这种处理方式既保证了债权人基本权益,也兼顾了执行可行性。
从实务角度看需注意三个要点:1.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是首要原则;2.无约定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债务性质、履行情况等因素;3.特殊类型债权(如劳动报酬)可能享有优先权。笔者观察到,近年来对于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案件,各地法院越来越倾向于采取弹性化的处理方案。
值得探讨的是:1.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简单采用"先本后息"可能变相鼓励债务人拖延履行;2.但完全"先息后本"又可能导致债权人实际损失难以弥补;3.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个案情况动态调整偿还比例。
给债权人的三点建议:1.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利息计算方式;2.财产保全阶段就要关注债务人财产线索;3.可考虑在执行阶段达成部分和解。留给读者的思考题:对于持续产生利息的长期债务,是否应当设定利息偿还的上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