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西知识产权转让的要求或限制
根据《工业产权法》(LPI)第 58 至 60 条,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可全部或部分转让。
关于专利权,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BRPTO)将进行以下记录:
转让信息,需注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完整资质;
申请或专利所附加的任何限制或义务;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名称、总部或地址变更。
上述记录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办理转让记录时,BRPTO 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转让申请书,需填写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详细信息;
政府费用缴纳凭证;
转让文件,应包含: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完整资质;
转让文件签署人的代表权限及其签名(代表签名需经公证员公证,公证员签名需进一步办理海牙认证或巴西领事馆认证);
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转让文件的签署日期;
受让方的授权委托书;
外文文件需提供葡萄牙语简易译本。
2、巴西知识产权转让流程
BRPTO 按照知识产权转让的要求或限制中的规定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所有文件符合要求后,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转让通知,并随后颁发转让证书。
3、巴西知识产权许可的要求或限制
许可记录
在巴西,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可与第三方签订专利实施的独占许可或非独占许可合同。
尽管根据《联邦法第 14286/2021 号》,专利许可协议在 BRPTO 的记录不再是本地被许可人向境外汇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也不再是享受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扣除优惠的必要条件,但该许可协议必须在 BRPTO 进行记录,才能对第三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出于以下目的,专利许可协议必须在 BRPTO 进行记录:
使第三方被推定知晓该合同(《工业产权法》第 62 条);
当协议明确允许时,授权被许可人可单独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者,而无需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共同原告参与。
一般而言,合同自由原则优先适用,但 BRPTO 可能会施加以下限制:
BRPTO 仅认可已授予专利权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享受税收扣除,专利申请中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具备该资格;
专利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通常与被许可专利的有效期一致,即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 20 年;
《工业产权法》第 63 条规定,被许可专利的改进成果归改进方所有,但需赋予合同另一方优先获得该改进成果许可的权利。
此外,需注意的是,巴西新《转让定价法》(第 14596/23 号法)已于 2024 年 1 月生效。该法律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改革,使巴西的转让定价规则与经合组织(OECD)指南保持一致。
文件要求
需向 BRPTO 提交经公证并办理认证(海牙认证或巴西领事馆认证)的许可协议,同时附上授权知识产权代理人处理记录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协议还需满足特定的行政手续要求。若许可协议由所有各方电子签署,则无需进行公证和海牙认证 / 领事馆认证。仅当文件中未指定巴西境内地点时,才需要见证人签名,见证人可为任何国籍。
强制许可
《工业产权法》第 68 条规定,若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或通过专利权非法滥用经济权力(经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据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确认),可能会被强制许可。
申请强制许可的理由包括:
未在巴西境内实施专利标的,或未制造、未完成产品制造,或未充分使用专利方法,但经济上不可行的情况除外,此类情况下可允许进口;
专利产品的商业化未满足市场需求。
仅具有合法利益且具备技术和经济能力,能主要为巴西国内市场有效使用专利标的的一方,可申请强制许可。在此情况下,上述关于经济不可行的例外规定不适用。
4、巴西知识产权许可流程
协议经各方及两名见证人签署后,需将经公证认证(或海牙认证)的许可协议,或电子签署的许可协议提交至 BRPTO 进行记录。BRPTO 将对协议条款进行审查(付款条款除外,BRPTO 无权修订),审查通过后,将颁发包含协议基本信息的记录证书,例如各方名称、许可性质(独占或非独占)、被许可的巴西专利申请号及 / 或注册号、许可期限以及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如适用)。随后,协议基本信息摘录将在 BRPTO 官方公报上发布,但协议本身仍保持机密性,BRPTO 一般不向第三方提供协议副本。目前,若记录过程中未出现官方异议,BRPTO 处理专利许可协议记录的时间为 60 至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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