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菲律宾知识产权转让的要求或限制
专利或专利申请的转让若要被认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采用书面形式;若所用语言非英语或菲律宾语,需附带英文译本。
经公证员或其他有权主持宣誓或执行公证行为的官员认证,并由该公证员或其他官员亲笔签名及加盖官方印章证明。
经过合法化认证或加注 Apostille 认证(海牙认证)。
若受让方非菲律宾居民,需附带常驻代理人的指定文件。
明确所涉专利证书的编号、日期、专利权人姓名及专利中载明的发明名称;若是专利申请,需说明申请号、申请日期、申请人姓名及申请中的发明名称。
缴纳规定的登记费和公布费。
转让在双方之间有效,但除非转让文件自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或后续出售或抵押之前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完成登记,否则对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后续购买者或抵押权人无效。
2、菲律宾知识产权转让流程
如需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证明转让行为的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和合法化认证 / 加注 Apostille 认证。需提交文件原件及经签署的副本;若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交经认证的副本两份。同时,需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提交由受让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缴纳登记费和公布费。
若文件形式合规且符合登记要求,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将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对该转让进行登记。登记日期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收到形式合规且已全额缴纳所需费用的文件之日为准。
3、菲律宾知识产权许可的要求或限制
为鼓励技术转让与传播,防止或管控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产生反竞争影响的行为及情形,所有涉及技术转让安排(TTA)的许可均需遵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法》第 87 条列出了许可协议中禁止包含的条款,主要包括:
强制被许可方从特定来源获取资本货物、中间产品、原材料及其他技术,或永久雇佣许可方指定人员的条款。
许可方保留对依据许可制造的产品设定销售或转售价格权利的条款。
包含生产数量及结构限制的条款。
在非独占性技术转让协议中禁止使用竞争性技术的条款。
赋予许可方全部或部分购买选择权的条款。
强制被许可方将使用许可技术获得的发明或改进无偿转让给许可方的条款。
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条款。
《知识产权法》第 88 条规定了自愿许可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条款:
协议解释适用菲律宾法律;若发生诉讼,管辖法院为被许可方主要营业地的有管辖权法院。
在技术转让安排有效期内,被许可方应能持续获得与该技术相关的技术和工艺改进。
若技术转让安排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适用《菲律宾仲裁法》仲裁程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且仲裁地为菲律宾或其他中立国家。
与技术转让安排相关的所有款项所涉及的菲律宾税费均由许可方承担。
4、菲律宾知识产权许可流程
符合第 87 条和第 88 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安排无需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文献信息与技术转让局(DITTB)登记。但若技术转让安排协议未完全符合上述两条规定,则必须向文献信息与技术转让局办理登记。
技术转让安排除非符合第 87 条和第 88 条规定,或依据第 91 条针对特殊情形(如能为经济带来重大利益,包括高技术含量、增加外汇收入、创造就业、区域产业分散和 / 或使用本地原材料替代进口,或菲律宾投资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先驱地位的注册企业)经文献信息与技术转让局批准并登记,否则不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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