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歌名注册商标算侵权吗?这个问题在商标实务中确实常见,核心要看名称的显著性和是否存在混淆风险。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如果歌名属于通用词汇、描述性内容或带有不良影响,原则上不能注册。但需注意,如果通过长期商业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即在相关市场中建立了识别度,就有可能突破限制获得注册。例如,某企业曾试图将“夏日微风”注册为饮料商标,因名称过于普通被驳回;而另一案例中,“梦想家”作为教育服务品牌,经过三年持续使用和宣传后成功注册,因其在本地市场已形成稳定认知。
笔者认为,用歌名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名称的独创性和公众是否可能产生混淆。普通歌名如“童年”用于日常商品通常不侵权,除非该名称已与某个品牌形成强关联;但若涉及高知名度歌曲(如经典老歌或流行热曲)或含有国家、民族象征元素(如“义勇军”),则容易触犯《商标法》中关于禁止注册的规定。因此,用歌名注册商标算侵权吗?需要结合名称本身特征、使用领域和市场背景来综合判断。因此,用歌名注册商标算侵权吗?需要结合名称本身特征、使用领域和市场背景来综合判断。
实务建议:企业若想用歌名做商标,务必提前做全面检索,包括商标库和版权记录;同时通过实际使用、广告投入来积累显著性。思考问题:如果一首此前无人知晓的歌曲因短视频爆火,其名称已被他人注册在无关类别上,歌曲原作者能否以“在先权益”主张撤销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