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程款结算纠纷时,若双方对工程量认定不一致,法院通常会优先审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例如签证单、变更确认书等。但需注意,即使缺乏正式签证,承包人若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链——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现场影像或付款记录等——也可能获得法院对实际工程量的支持。比如某案例中,B建筑公司虽未取得发包方签字的增量签证,但通过项目周报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明了额外施工事实,最终在工程款结算争议中胜诉。
从法律依据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指出,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如索赔返修费用或违约金),此类反诉可与本诉合并审理。笔者认为这一机制虽提升了审判效率,但在实践中需防范发包方借质量异议拖延支付进度款的行为,尤其在工程款结算纠纷高发的竣工阶段。
实务建议:施工方应建立动态证据收集体系,对所有口头指令补强书面确认;发包方则需规范签证流程避免事后扯皮。思考问题:当涉及隐蔽工程或突发变更时,如何通过过程验收记录强化举证效力以减少工程款结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