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核心始终围绕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展开。根据司法解释和典型判例,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视为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键表现:明知自身缺乏还款能力仍骗取大额资金;获得贷款后迅速隐匿行踪或变更联系方式;将资金投入赌博、奢侈品消费等非正常用途;利用贷款从事非法活动;通过转移资产、虚假破产等手段逃避债务;以及有明显证据表明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和典型判例,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视为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键表现:明知自身缺乏还款能力仍骗取大额资金;获得贷款后迅速隐匿行踪或变更联系方式;将资金投入赌博、奢侈品消费等非正常用途;利用贷款从事非法活动;通过转移资产、虚假破产等手段逃避债务;以及有明显证据表明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

以2022年东部某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被告人李某伪造企业财务报表向银行申请800万元贷款,声称用于扩大生产,实则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和高档消费,并在此后切断与银行的一切联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充分体现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因其不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还采取逃匿方式规避还款责任,最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律层面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专门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构成此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前提。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一般规定也可作为参照。需注意的是,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案件可能仅涉及民事借贷纠纷或行政违规,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全面考察资金使用情况、行为人的后续行动以及还款意愿等因素。例如,如果借款人因经营不善暂时难以还款,但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并提供资产抵押等补救方案,则通常不宜认定为刑事诈骗。

实务建议: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监控机制,重点关注借款人的信用历史和资金流向;借款人如遇偿债困难应主动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被误判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思考问题:若借款人将贷款用于未经约定的创业投资且未造成损失,能否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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