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欺诈行为本质上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这种违背不仅损害个体权益,更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即便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模式本身已具备社会危害性。根据司法实践,欺诈通常表现为通过语言、文字或具体行为诱导他人产生错误认知,笔者认为其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误导行为的结合。根据司法实践,欺诈通常表现为通过语言、文字或具体行为诱导他人产生错误认知,笔者认为其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误导行为的结合。
例如2023年长三角地区某案例中,王某利用伪造的金融牌照向多家投资机构虚假承诺保本收益,虽未成功获取资金,但导致三家企业暂停正常投资业务达两个月。法院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认定其行为对市场信任体系造成实质破坏,以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反映出欺诈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具有扩散性和持续性。
关于法律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数额与情节双重标准: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刑期,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可判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需注意的是,未遂犯虽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实务中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及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
从社会治理维度观察,欺诈的危害远超出个案经济损失范畴——它会系统性侵蚀社会信任基础,增加交易成本并引发连锁负面效应。长期来看,这种失信环境将阻碍资源有效配置,最终对经济秩序造成结构性损害。建议企业建立多维度的资信核查机制,个人在交易中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发现线索应及时向经侦部门报案。
实务提示:1.签订合同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资质文件;2.对大额交易建议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控制风险;3.注意收集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载体。
思考问题:当直播带货中的夸张宣传与欺诈事实难以界定时,应从哪些维度构建司法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