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招标只有一家投标怎么办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数量不足是常见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当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必须依法重新进行。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秩序,避免因参与者过少而损害公平性和效率。需注意,法律对投标人数量的刚性要求不可随意突破,这是保障程序正当的核心机制之一。

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某地市政绿化工程招标截止时仅有一家企业提交文件。由于未达到三家以上的法定标准,招标方立即宣布流标并启动二次招标程序。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虽然可能延误项目进度,但从长远看有利于防范围标、串标等风险,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同时强调投标文件的时效性——所有材料必须在载明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一律无效。曾有投标人因交通拥堵迟到五分钟而被拒之门外,这提醒各方必须严格把控时间节点并保留投递凭证。实践中甚至出现过因快递延误导致“招标只有一家投标怎么办”的尴尬局面,此时唯一的选择仍是重新组织招标。

针对“招标只有一家投标怎么办”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的立场非常明确:无论该唯一投标人条件多么优越均不得直接中标,必须重新发布公告。某些单位可能试图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程序,但这类操作容易引发审计风险和法律争议。笔者认为,“招标只有一家投标怎么办”本质上是一个合规红线问题而非商业决策问题。

实务建议:首先,招标人应通过多渠道宣传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其次可适当延长投标准备期或优化采购需求;最后若遇“招标只有一家投标怎么办”的情况必须坚决重启流程而非变通处理。

思考问题: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下是否可以对部分民生类项目探索弹性数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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