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期间,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这是一个常见的实务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需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分离的,因此即使公司处于被执行状态,股东的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受限。
不过需注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股权,但向外部人转让时需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履行书面通知等程序。此外,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则在公司被执行期间同样适用。然而实践中如果股东试图通过公司被执行期间股东转让股权来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依据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干预。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虚构但典型的案例:某科技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其大股东张某在此期间将其持有的25%股权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刘某。尽管程序上符合《公司法》要求,但债权人提出异议主张转让涉嫌逃债。法院最终认定转让有效但因价格不合理要求张某对差额承担补充责任。这个例子说明:公司被执行期间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虽原则上有效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实务建议:如果您的公司正处于被执行阶段且计划进行股权流转——无论是作为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务必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避免瑕疵;其次审慎评估交易价格防止低价或无偿操作;最后主动向相关方披露信息以减少潜在法律风险。
思考问题: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若允许自由地进行股权流转是否可能助长某些规避执行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