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民间借贷见证人的签字法律责任

关于民间借贷见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点。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的合同。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的合同。这里有个关键区分:单纯的见证人与实际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2022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某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字,但同时在签字处按了手印并书写"共同还款"字样。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例充分说明见证人签字的法律责任可能因具体表述而升级。

笔者注意到实务中常见三种误区:1.认为只要不写"保证人"就没事。2.在空白处随意添加备注内容。3.通过口头或社交软件作出模糊承诺。去年上海某案例就是典型,见证人黄某在微信群发"这事我盯着",结果被认定为具有担保意思表示。

给债权人的建议:1.若需真实担保应当单独签订保证合同。2.对见证人的身份要进行书面确认。3.注意保存相关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留给读者思考: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员工借款作见证签字,未加盖公章且无特别说明,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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