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不开具发票是否构成偷税漏税行为,需结合业务实质和税法要求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收款方在发生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时,有义务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开发票本身可能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但并非所有情况都直接等同于偷税漏税。
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部分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匿收入,例如某虚构案例中的小吃店老板,长期对现金交易顾客不开票,仅对少数要求开票的电子支付用户提供票据,年度隐瞒营业额约30万元。这种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客观上导致税款流失。那么不开发票是漏税吗?笔者认为是的,这属于典型的通过虚假申报逃避纳税义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开发票并不必然构成偷漏税。例如一些大型商超依据销售系统自动记录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部分顾客未索取发票也不影响整体真实性。例如一些大型商超依据销售系统自动记录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部分顾客未索取发票也不影响整体真实性。这种情况下不开发票是漏税吗?通常认为不是,只要企业如实记账并按时缴纳税款,主要违反的是发票管理秩序而非税收法规。核心在于是否有通过不开票手段故意少报、瞒报收入的意图。
从法律后果看,《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要件: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某制造企业虚构案例中,通过大量现金交易不开票方式降低账面收入,逃税比例达15%,最终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这再次提醒我们:不开发票是漏税吗?一旦具有主观故意并达到法定标准,答案将是肯定的。
笔者建议企业应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每笔交易按规定开票;定期核对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的一致性;尤其现金交易占比高的行业需强化财务监督。思考问题:随着电子支付普及税务部门如何更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通过不开票手段实施税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