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重新招标的条件是什么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当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时,法律强制要求重新组织招标程序。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充分性,防止因参与者过少而影响公平定价或导致垄断行为。
实务中常见的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资格预审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第二,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文件的单位不足三家;第三,所有投标均因未响应招标要求而被否决或作废标处理;第四,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缺乏竞争性且数量不足三个;第五,需延长投标有效期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这些情况本质上均反映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因此必须依法重启流程。
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省水利设施项目公开招标时仅收到两份投标文件。尽管其中一份报价较低且技术方案较优,但由于未满足“有效投标人不少于三个”的法定要求,最终依法启动了重新招标。第二次公告发布后吸引了四家单位参与竞标,不仅程序符合规范,中标价也更合理。这充分说明严格执行重新招标的条件是什么对于保障市场公平至关重要。
从操作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需注意两个要点:一是准确界定“有效投标”的范围,避免因过度适用废标条款导致人为数量不足;二是应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流标处理和重新启动的程序规则。监管部门通常认为即使可能延误工期也必须满足重新招标的条件是什么的要求以维护程序合法性。
实务建议方面:首先建议招标人在前期加强市场调研适当延长公告时间或拓宽发布渠道以提高响应度;其次评标阶段应审慎适用否决条款确保程序合规性;最后如遇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形务必做好全过程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思考问题:若经过两次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是否可以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