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律实务中,R商标®与TM商标™的区分往往被企业忽视。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服装品牌纠纷案:某原创设计工作室使用TM标志3年未注册,结果被代工厂抢注同类商品R商标后反遭侵权指控。这个案例生动说明,TM标志仅是"权利声明"而非"权利凭证"。
从法律实操角度分析,两者差异主要体现在:1、R商标已通过实质审查取得注册证,具有排他性效力;而TM商标仅表明使用意图,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2、维权成本差异显著——R商标侵权诉讼可直接适用《商标法》第57条;但主张TM标识权益需举证在先使用知名度(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3、海关备案等跨境保护措施仅适用于R商标。
值得注意的特殊情形是:1、跨境电商平台通常要求提供R商标注册号才能发起侵权投诉。2、药品包装必须使用R商标(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6条)。3、笔者建议初创企业至少对核心产品类别完成注册,避免像某网红茶饮品牌那样因未及时注册导致加盟体系失控。
给经营者的三点忠告:1、国际拓展时应通过马德里体系同步注册。2、宣传物料上的®标志尺寸不得小于注册商标大小的1/4(实务中常见不规范使用被行政处罚案例)。3、定期监控近似商标公告,特别警惕恶意抢注行为。
延伸思考:若发现他人将贵司未注册的知名TM标识在不同类别抢注为R商标时,除提出异议外能否主张"跨类保护"?判断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