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工程款已经结算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已经结算是否影响专属管辖的认定,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准则。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2023年上海某建筑公司因苏州工业园区项目起诉发包方,虽然双方已完成竣工结算并确认欠款金额为480万元,但案件仍被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裁定具有专属管辖权。这个案例印证了即使工程款已经结算,仍不影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三个实务要点:1.工程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排他性;2.结算文件的签署时间不影响管辖认定;3.电子签约项目的服务器所在地不能替代工程所在地。笔者认为这种刚性规定虽保障了审判专业性,但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确实带来不便。

给施工企业的实操建议: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或仲裁条款时要符合专属管辖规定;2.建立完善的工程签证和结算文件管理制度;3.涉及跨地区项目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值得探讨的是:对于单纯追讨已结算工程款的案件,是否可以参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必须重申的是,只要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无论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都适用专属管辖规则。施工单位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务必首先确认工程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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