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诉讼中,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常常引发纠纷。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这涵盖了专业评估、技术鉴定或法律咨询等开支,旨在确保公平处理索赔事宜。
实务中有一个典型案例:某零售商店因水管爆裂遭受库存损失,保险公司对损失额存疑,被保险人自行聘请评估机构并支付鉴定费3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费用属必要合理范畴,判决由保险人承担。需注意,费用的合理性是关键考量——若机构收费显著高于行业标准,法院可能部分驳回诉求。需注意,费用的合理性是关键考量——若机构收费显著高于行业标准,法院可能部分驳回诉求。这在保险合同诉讼中鉴定费的承担实践中很常见。
笔者认为,这一法条有助于减轻被保险人经济负担,避免他们因成本问题放弃维权。但同时建议被保险人优先与保险人协商共同选聘机构,保留支付凭证以佐证费用合理性。提前沟通能减少后续在保险合同诉讼中鉴定费的承担争议。
思考问题: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鉴定费由被保险人自理,该条款是否必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