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股东变更对以前的事担责吗

股东变更后是否需要对以前的事担责?这确实是企业股权交易中的核心关切。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这意味着新股东原则上仅对公司入股后的债务负责,而历史责任通常由原股东承担,因此一般情况下新股东无需对以前的事担责。

实务中需注意例外情形:尽管法律划分了责任时段,但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特别债务承接条款,或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能突破常规认定。例如2022年上海某案例中,原股东王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刘某后,发现转让前存在未披露的环境违法罚款80万元。由于刘某在尽职调查中未发现该问题且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法院最终判定由原股东王某单独承担责任,新股东刘某无需对以前的事担责。

笔者认为,"责任分段"机制平衡了商事效率与债权保护,但需警惕两种风险:一是新股东明知历史债务却协助资产转移;二是工商变更公示延迟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追索。尤其在原股东失联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主张新股东存在过错而要求其对以前的事担责。

实务建议:首先,受让方必须进行财务、法律及税务尽职调查,重点核查隐性负债;其次,转让协议应明确历史债务分配及违约赔偿机制;最后,变更完成后3日内完成工商公示程序。思考题:若原股东已移居海外且公司欠付供应商货款200万元,新股东在不知情状态下接手经营,债权人能否成功要求新股东对以前的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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