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法人和股东另外注册一家公司要不要承担之前老公司的债务

法人和股东另外注册一家公司要不要承担之前老公司的债务?这个问题在商业实践中非常普遍。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需以自身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而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法人和股东设立新公司不会自动背负老公司的旧债,除非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实务中需注意:法定代表人仅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个人不直接为公司债务担责。举例来说,假设老公司C因市场波动负债200万元,法人王某与股东赵某随后注册了新公司D开展同类业务。如果C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只能向C追索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D公司或王某、赵某偿还——除非能证明他们抽逃出资、转移资产或导致两公司人格混同。笔者曾代理过一个案例:原贸易公司关闭后,股东另设新企业,因财务记录清晰、管理独立,法院最终判定新企业无需为原公司债务负责。

然而必须警惕的是:如果法人和股东注册新公司的目的是恶意逃避原债务,比如将老公司的客户资源、设备或资金低价转移至新主体,则可能触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时法院可判令新公司对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回到核心问题——法人和股东另外注册一家公司要不要承担之前老公司的债务?答案取决于是否严格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和经营的正当性。

实务中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新旧公司在银行账户、合同签订、人事管理上务必物理隔离;第二,避免通过关联交易或不合理定价转移资产;第三若老公司停止运营,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最后留一个思考题:当债权人主张“刺破公司面纱”时,通常需要举证哪些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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