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村福利待遇的问题,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争议的焦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集体收益分配需经村民会议民主决议,但此类决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践中通常认为,只要当事人户籍未迁出原村集体,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重复享受待遇,就应当享有同等福利分配权利。实践中通常认为,只要当事人户籍未迁出原村集体,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重复享受待遇,就应当享有同等福利分配权利。
以2021年浙江某村征地补偿纠纷为例:李女士婚后长期在娘家居住且户籍未迁移,村委会以"外嫁女不参与分配"的村规拒绝发放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户籍关系是认定成员资格的核心要素,最终判决村委会向李女士支付补偿款12.8万元。笔者认为,单纯以婚姻状况剥夺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村福利待遇的权利,不仅违背男女平等原则,更涉嫌构成性别歧视。
实务中需重点把握三个环节:首先需要确认当事人是否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次要审查村规民约中关于福利分配的条款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最后应当系统收集居住证明、土地承包档案等关键证据。建议权益受损的出嫁女优先通过乡镇街道协调解决,若调解无效应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值得思考的是:在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单纯以户籍作为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村福利待遇的唯一标准是否合理?如何平衡传统村民自治与现代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