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权利更容易引发纠纷。笔者代理的2022年杭州林某案件中,取得抚养权的父亲擅自将孩子转学至外省,导致母亲连续半年无法行使探望权,法院最终裁定其违反《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从法律层面看,承担抚养权意味着必须履行三项硬性义务:1、保障非监护方的定期探视(实务中建议具体到每周几小时);2、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参考2023年上海标准约为月收入的20%-30%);3、不得单方变更子女常住地。有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北京朝阳区法院去年判决的案例中,母亲王某因多次阻挠探视且未报备就带孩子移民加拿大,被强制变更了抚养权。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现在出现新型逃避抚养义务的手段。比如笔者接触的深圳案例中,张某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抚养费造成执行困难。笔者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也可能成为撤销抚养权的理由——今年初就有父亲长期放任孩子辍学打工而被起诉的实例。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在离婚协议中明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2、使用公证处开发的"阳光抚养"微信小程序留存沟通记录;3、每季度与对方核对子女成长档案。留个思考题:若获得抚养权方再婚组建新家庭,继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权限边界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