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什么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其行使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决策的公平性与效率。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严格遵循“一股一票”原则。在股东会议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基础规则,但公司章程可对此进行个性化调整。例如,在2023年一家虚构的制造业公司案例中,股东会审议一项新技术投资提案时,持股70%的大股东基于出资比例投了赞成票,但由于章程未设定特殊条款,决议轻松通过。这突显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日常运营中的主导作用。

需注意,《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强调,对于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使章程有例外规定也无法降低此标准。笔者认为:许多中小企业往往忽视章程的细节设计,例如未明确表决权计算方式或例外情形,这可能导致后续决策争议。实务中建议企业提前规划,确保股东会议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机制透明且合法,同时预留灵活性以适应变化。

从操作层面看,企业应定期评估章程与法律的一致性,避免因规则冲突引发内部僵局。思考问题:如果公司章程完全脱离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如按人头投票),这是否会加剧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力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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