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吗?这是许多投资者关注的核心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虽然全体股东可另行约定分红比例,但普通股股东的复合性权利通常包含分红与投票两项基本权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这两者不可强行分割。例如,2021年某地法院审理的"晨星科技案"中,该公司通过投资协议约定财务投资者仅享有20%的固定年度分红权但无投票权,最终被认定为违反公司治理强制性规范而无效。
笔者认为,普通股框架下股东可以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的操作空间极小。尽管《公司法》允许灵活安排分红机制,但投票权涉及公司治理核心,单独剥离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与公司决策平衡。若企业确需吸引只追求经济回报的投资者,建议优先考虑《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优先股制度,该类股份可依法设置优先分配利润但无表决权的条款。
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三点:第一,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表决权;第二,差异化权利安排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明确记载于工商登记文件;第三,境外常见的无投票权普通股或黄金股结构在国内缺乏成文法支持,直接套用存在合规风险。最后值得思考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通过优先股、可转债等工具平衡投资者对稳定收益与企业控制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