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有什么区别

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以笔者代理的某插画师维权案为例,客户将数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平台后,发现平台不仅抹去了其签名水印,还对作品进行了低俗化二次创作。这个案例生动展现了两种权利的冲突点——插画师要求维护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而平台则主张已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财产权)。

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两者的本质差异可归纳为三个维度:1.权利属性方面。著作人身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比如某知名作家去世后,其子女仍能阻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而著作财产权则可以自由交易,就像音乐人把歌曲的表演权转让给唱片公司。2.存续期限上。《红楼梦》的校勘者至今仍可主张署名权(人身权永久保护),但出版社翻印发行却无需再支付版权费(财产权已过期)。3.救济方式不同。侵害人身权往往需要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2020年某设计师起诉地产商未署名的案件就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警惕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需特别注意。去年某科技公司程序员开发的算法系统被擅自申请专利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代码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归属完全不同——公司享有全部财产权利,但开发者个人仍保留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去年某科技公司程序员开发的算法系统被擅自申请专利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代码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归属完全不同——公司享有全部财产权利,但开发者个人仍保留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实务操作建议:1.版权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两类权利状态;2.企业受让著作权时要审查前手权利人是否具备完整处分权限;3.跨境版权交易需注意不同法域对人身权的特殊保护规定。

延伸思考:在元宇宙数字艺术品NFT交易中,你认为购买者获得的究竟是著作财产权还是某种新型权益?这又该如何与传统著作权体系中的两类权利相协调?(提示:结合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不可分割性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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