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分公司财产是否属于总公司财产

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这一原则直接关系到企业风险管控。《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尽管分公司可能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核算体系,但其名下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始终归属于总公司。

需特别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并不改变资产归属性质。例如在2022年华东地区某典型案例中(基于实务案例虚构),"东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购置的价值500万元的数控机床,虽然以分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并登记资产,但在总公司涉及标的额2000万元的合同违约诉讼中,该设备被法院判定属于总公司责任财产范围。这个案例再次印证了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法律定性。

笔者认为,这种产权安排体现了法人制度的核心要义——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延伸机构,其资产实质上是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这也从侧面说明为什么在处理分支机构法律事务时,必须时刻牢记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这一基本原则。

实务建议: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制度,明确标注分公司的资产权属;在与第三方签约时建议注明"本公司系某某总公司分支机构"。思考问题:若分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但未获得书面授权,该担保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