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里需特别注意,即便借款人自愿支付超额利息,法院仍可能认定为违法高利贷行为。
笔者经办的一个典型案例:2021年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合同约定月息3%(折合年化36%),同时附加"账户管理费"。后因张某逾期未还,出借方起诉要求按约支付本息。法院最终认定综合资金成本已远超LPR四倍标准(当时为15.4%),判决调整按法定上限计算利息。
实践中常见出借人通过"砍头息""服务费"等名目规避利率限制,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笔者认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对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效力,任何形式的超额收费都将面临司法审查。建议借款人重点保存原始借款凭证与完整资金流水。
实务提醒:1.签订借款合同时应逐条核对费用明细。2.实际到账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时要立即提出异议。3.遭遇违法催收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值得探讨:当借贷双方对"服务费""违约金"的性质存在争议时,如何准确区分合理费用与变相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