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钱是前两年借的借条是一年过后打的"这类情况,很多当事人都有疑问。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这种补签借条的方式在生活中确实很常见,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从法律效力来看,《民法典》第143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举个例子,2020年3月实际发生的借款,2021年5月才补签借条,只要双方当时都清楚这是对之前借款的确认,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可其效力。
但笔者要特别提醒的是证据链问题。曾有个典型案例:赵某声称2018年借钱给孙某15万现金,2020年初才补写借条。诉讼中因无法提供其他佐证且孙某否认收到款项,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赵某的诉请。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钱是前两年借的借条是一年过后打的"这种情形下,最好能配合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实务建议:1.补签借条时应当详细注明原始借款时间、金额及利息标准;2.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款项并保留凭证;3.对于大额现金借贷,"钱是前两年借的借条是一年过后打的"这种情况更要谨慎处理。
思考题:如果借贷双方对借款本金金额存在争议(如借款人主张实际收到金额小于借条记载),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钱是前两年借的借条是一年过后打的"这类借贷关系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能否证明借贷合意的真实性以及款项交付的事实。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