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核心组成部分,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三类渠道:征税方式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统一税收机制归集资金;征费方式允许地方根据经济状况调整费率,体现灵活性;自愿筹资则依托社会力量参与补充保险项目。这些渠道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险金的稳定来源,支撑着数亿参保人的养老权益。
实务中需注意缴费合规性。例如2023年江州市某机械制造企业因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导致员工张某工伤身故后,家属无法及时获得丧葬补助。经劳动仲裁裁定,企业除补缴费用外还需支付滞纳金,最终相关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先行垫付。这个案例说明社会保险金的征收直接影响保障功能的实现,若缴费环节缺失,将削弱基金的支付能力。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保人死亡后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可领取病残津贴,这些支出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笔者认为该条款强化了社保基金的互济功能——通过统筹调配不同地区的保险金资源,实现风险共担。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金的持续积累是兑现这些法定待遇的前提。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缴费义务,个人可通过政务平台定期核对缴费记录。同时建议构建"基本保险+商业保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思考问题:在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是否应探索国有资产收益划转等新型社会保险金筹措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