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股东从公司借款规定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规要点与风险防范

现行法律对股东借款行为采取差异化监管。法人股东借款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实务中常见两种合法情形:1.用于企业间贸易往来(如2023年北京某物流集团向控股股东短期拆借500万元支付运输保证金);2.经董事会决议的集团内部资金调配。但笔者提醒,若借款期限超过1年且无正当商业理由,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分配利润。

自然人股东方面,《税收征管法》第36条要求重点关注借款时限。在2020年广州案例中,某餐饮公司5名小股东各借款20万元用于装修加盟店,因6个月内归还且留存装修合同未被税务调整。但若出现以下情况极易引发风险:1.年度终了未归还;2.无息或明显低息;3.虚构借款用途(参考2019年厦门某贸易公司稽查案)。

特殊身份股东的禁止性规定必须警惕。《公司法》第148条明确禁止董事、高管违规借贷,去年苏州某新三板公司就因财务总监兼股东张某通过备用金形式长期占用资金120万元,最终被证监会处以双倍罚款。

实务操作建议:1.建立分级审批制度(50万以下总经理签批,超限额需股东会决议);2.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可设置提前收回权);3.每季度核查关联方往来明细账。值得思考的是:当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股东借款程序时,如何平衡融资便利性与债权人保护?

特别提示:对于拟上市企业,建议提前12个月清理所有关联方借款。审计实务中常见将逾期借款转为分红补税的处理方式,但这可能引发连锁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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